申请材料
(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材料
1、符合申请表要求;
2.符合《出入境证件拍照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现役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提交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警官证);
4.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其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出生证、户口簿等。)及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并提交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签注申请材料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不需要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1、符合申请表要求;
2.有效台胞证(同时办理台胞证和签注的除外);
3.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在非居民户口所在地申请台湾省内签注的,除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外,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提交非居民户口所在地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公函,提交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查验。
与上述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一)赴台个人游和团队游免交申请事由对应的证明材料;大陆赴台旅游团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当地组团社出具的公函,并提交导游证原件赴台查验。
(2)赴台探亲的,提交准许入台证明原件查验。
(3)在台湾定居的,提交准许入台证明原件查验。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省居民身份,回国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证明前往台湾省的,须提交台湾省地区身份证原件和台湾省地区户籍成绩单。大陆居民和台湾省居民在mainland China所生的子女申请在台湾省定居。未登记mainland China户籍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为内地居民的居民身份证。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湾从事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项目批准书》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就读的,提交开放赴台就读的省市级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就读证明。
(七)执行两岸直航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湾从事远洋渔船船员服务的,提交台湾远洋渔船船员服务合作企业出具的证明信原件。
(9)因医疗、殡葬服务、财产、诉讼等私事赴台的,提交准许入台证明原件查验。
处理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证书;不予批准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
(4)申请人收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