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甘肃省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2022]2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事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2022〕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切实提高政治地位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负责任、尽职尽责。坚决克服麻痹、厌战、侥幸心理、放松心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狠抓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环节,确保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不受费用问题影响,收治医疗机构不受付费政策影响。
第二,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1)明确抗原检测在新冠肺炎推广应用的相关医保政策
1.新型冠状病毒中抗原检测医疗服务新价格项目,新冠肺炎地区抗原检测服务费为5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和采样仪器按零差率规定另行销售。“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含采样仪器)”总费用不超过15元/人次。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省医保局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甘医保〔2022〕86号)要求,继续规范和优化新冠肺炎提供抗原检测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政策。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甘肃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杜绝线下采购。
2.按照程序,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暂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即, 住院期间发生的新冠肺炎抗原检测费用与其他住院医疗费用一并按规定由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支付,门诊发生的新冠肺炎抗原检测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
(二)调整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新冠肺炎治疗药品。
《治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暂按甲类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调出《治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且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自《治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公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对于尚未联网的新增药品,开通绿色通道,直接联网。在链接到互联网之前,允许医疗机构离线购买以供紧急使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尼玛替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相关部门沟通的一致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支付。
第三,加强各项政策的落实。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2021〕104号)等系列文件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a)紧急支付治疗预付款
在疫区,按程序可将新冠肺炎治疗专项预付款单独拨付给集中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减轻医疗机构预付款压力,全力支持集中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作顺利开展。2021年,未收回预付资金的市州可根据疫情情况保留或追加医疗保险专项预付款。
(二)实行医疗保险的治疗费用。
各地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督促各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对本地参保患者和异地参保患者实行“先诊疗、后结算”。会同财政部门对个人负担的治疗费用实行部分财政补贴。积极配合省医保局做好省内异地参保患者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3)尽一切努力保证疫情防控物资的采购。
各地要继续按照省医保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医用物资采购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医保发〔2021〕103号)要求,全力畅通疫情防控医用物资应急联网绿色通道,全面简化疫情防控医用物资阳光联网申请和办理手续,帮助保障防控药品、检测试剂和物资供应。
(4)继续确保新冠肺炎疫苗的成本。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苗专项预算,及时足额向各级预防接种机构结算接种费用,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苗和接种费用保障工作。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完成新冠肺炎疫苗和接种费用的分阶段清算。
四。不断优化搬运服务。
各地要按照省医保局《关于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0〕15号)中“六办”要求,继续落实医保便民利民政策。按照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机构服务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查、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机构内疫情隐患,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保障办事群众和经办人员的健康安全。严格执行“长处方”、互联网诊疗等医保结算和报销政策,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和配药的次数,有效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各地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