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奖励安置房实施细则(试行)
为有效缓解新区安置房建设压力,节约土地空,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加快房屋征收工作,参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坚持积极申请、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权。对符合新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后,被征收人自愿放弃一定面积安置房的,可以申请货币奖励。
二。奖励条件
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安置房申请货币化奖励的,应当具有安置房购房资格并已签订《江北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拥有除被征收住房以外的具有独立产权的住房;
2.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合同登记手续;
3.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相关房屋征收项目中已购买1套及以上安置房的;
4.被征收人与直系亲属共有产权的房屋。
三。奖励标准
1.自愿放弃安置房申请货币化奖励标准如下:
2.扣除安置房基准价格后的货币化奖励标准=自愿放弃安置房货币化奖励价格-安置房基准价格。
3.货币化奖励标准根据房地产市场等综合因素进行调整,每年调整一次。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管委会提出申请。
四。处理过程
1.被征收人签订《江北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退空房屋。被征收人与其直系亲属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审核。
2.实施征收单位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自愿放弃购买安置房协议书》,并经公证处公证,依法公示。
3.《自愿放弃购买安置房协议》经征收项目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通过后,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奖励费。
4.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项目,放弃发放安置房货币奖励资金,按照申请奖励的被征收人签约、腾退房屋的时间顺序进行审核,做好资金分配。
五.财务担保
新区直属江北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放弃安置房给予的奖励。征收项目的投资单位应向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奖励资金可列入征收项目成本。
六、本实施细则由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实施的项目,继续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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