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医疗保险[2020]37号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自主运营,重点建立自主保险、自主设计、自主推广。坚持保基本、低起点、定固定收入,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融资责任和担保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高保障效率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互助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者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密切相关的医疗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力争“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和完善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基本政策
保险对象和保险范围
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入手,重点解决重度残疾人基本护理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人和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深化试点探索,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筹资能力和保障需求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
筹资
探索建立互助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科学测算相应的基础护理服务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集资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原则上按同比例缴费,其中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初期可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财政等其他融资渠道,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资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治疗费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诊断治疗且残疾6个月以上的残疾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不同护理等级和服务提供方式,实施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一般控制在70%左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执行。该基金应单独设立和核算。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创新资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防欺诈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服务管理
进一步探索完善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协议管理、监督和审核制度。做好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和护理服务的监管。加强成本控制,实施预算管理,探索合适的支付方式。
处理管理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建立同步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完善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委托代理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综合考虑服务人群、机构运营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定额支付。具体办法应在装卸协议中约定。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等创新技术应用,逐步实现与协议护理服务机构等行业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