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流产假多少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规定或单位自行决定。
根据第12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给予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产假延长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3)怀孕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4) 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或引产的,享受不低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低于98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