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9条:
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哺乳时间、男护理假、工伤带薪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了工资[/s2]
gt; gt gt延伸阅读: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