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载体,只有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才能更好地促进养老服务优质、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9月1日发布部长令,正式公布。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3年6月,为了配合当时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民政部发布了当时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此次发布的《办法》是对2013年《办法》的全面修订。该方法共7章49条。与老办法相比,新增17条,修改29条,修改的范围还是很大的。除总则和附则外,其余为五章,包括备案、服务规范、运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主要内容。
首先,关于《办法》的总则。
这是条例的一般原则。《办法》与民法通则、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相一致,明确将养老机构分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办法》增加了养老机构活动的基本要求,明确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提供服务,进一步压实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而突破安全底线的问题。
《办法》强化了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责任,增加了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相关内容。
《办法》增加了政府投资养老机构管理模式改革的相关内容。明确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经营管理。
二、备案的处理。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此前设立养老机构必须取得许可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可以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此次修订在“立案与办理”专章中用五条细化了立案制度的相关内容。规定了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提交材料、备案流程、备案变更、备案相关信息的公开与共享。
第三,关于服务规范。
主要明确了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活动的要求。
一是完善了入院评估制度,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的护理等级。
二是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详细规定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时采取的措施,明确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防控措施。
三是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属看望、问候老年人的内容。四是增加了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可以经营社区养老设施,或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洗浴、保洁等服务。
第四,关于运营管理。
规范各大养老机构内部工作机制。
一是重视老年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增加应建立和完善的反映老年护理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的薪酬制度内容。
二是强调养老机构的安全工作,增加养老机构应当在相关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存视频监控记录内容。
三是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养老机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除制定应急预案外,养老机构还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必须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第五,关于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有效的监督检查变得尤为重要,《办法》对其进行了大幅修改和完善。
一是落实综合监管要求,明确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是强化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要求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三,针对养老服务领域的非法集资问题,明确由民政部门负责预防、监测和预警。四是规定了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置办法。
第六,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加大了事后处罚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将未建立入住评估制度或未按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未依法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为增加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