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温补贴相关法律一览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监局、卫生局、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2012〕8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安排劳动者露天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是根据我省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向在岗职工支付的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变更为每人每天 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 四个月。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减或者减少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各级人民团体、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动词 (verb的缩写)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各种媒体上广泛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投诉,确保高温津贴标准得到有效落实。
不及物动词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