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条件
1、自治区规定的常住户口在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
2.在自治区参保并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以向所在社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也可以联系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六种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类中,有一类适用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其他情况是针对个人的,即:1。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2.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3.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4.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失业人员;5.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新疆籍劳动者是指具有新疆户籍,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两年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未就业新疆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提前发放,按季结算。人员需要每季度向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不同情况社保补贴标准不同。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职工,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对招用新疆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南疆四地州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职工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高校毕业生按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公益性岗位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对回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其实际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