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确定
1.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计算。其中,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或统筹地区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全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同时,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发放;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2.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产假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发放生育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月补贴或失业保险金低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补足差额。
3.生育津贴的天数。
(1)女雇员有权享受98天的产假津贴。难产的,生育津贴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流产满3个月不满4个月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流产满4个月不满7个月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引产7个月后,享受生育津贴98天。
本规定自2019年9月30日起实施,生育保险未尽事宜按《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操作办法》(医保中心〔2018〕14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