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证补办指南
处理条件
1.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至今仍维持该情况。
3.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原婚姻登记处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
处理材料
我处理:
1.我的身份证
2.我的户口本
委托处理: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写明结婚登记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婚姻状况、委托原因、被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注: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对婚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委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处理流程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对当事人的有关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处理地点
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