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什么时候实行育儿假?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公布修订后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因此,山西的育儿假将于2021年9月29日起正式实施。
扩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其或者解除其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妇女就业的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可以享受30天婚假;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女方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且子女未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每年应当给予15天的育婴假。育儿假期间,可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未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可支付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教育费。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对农业人口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托幼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扶持措施,建立多元化的托幼服务供给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幼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幼服务,支持家政企业拓展托幼服务。
第二十七条托幼机构的设立和服务应当符合托幼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依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托幼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和应急处置等监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和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和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母婴设施,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妇女诊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为孕妇休息、婴幼儿护理、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护理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提供预防接种、疾病预防控制等服务,并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60周岁,非农业人口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16周岁,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费;
(2)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单位可给予一定补助;
(3)退休时,所在单位可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4)子女年满60周岁后住院的,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看护和陪护,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休假期间,可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的,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科技、供销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惠;
(三)在劳务输出或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财政补助;
(五)优先安排宅基地;
(六)集体收入按人均分配的,应当增加一人份额,每户缴纳的数额应当高于平均户标准20%以上;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在国家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夫妻双方都是农业人口,已经有两个女孩的。其中一人绝育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优待。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年满十周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一千元至三千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金。
第三十三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中唯一子女死亡或者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550元的特别扶助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依法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并优先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机构。
对符合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证其服务需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国家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之前,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生育子女。国家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奖励扶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两个女孩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和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各种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该证,从第二个子女生育或者收养的当月起,停止其优待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