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后财产分配政策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他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配偶要求赔偿,另一方配偶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一并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经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91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重大过错。
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离婚时该方可以少得或者不得份额。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