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补贴政策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继续按照石家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府发〔2011〕17号)执行。
(二)城市贫困人口和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补贴,实行集中供热的家庭,按照上述居民供热价格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贫困人口和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发〔2007〕57号)继续由财政全额补贴。未参加集中供热的居民家庭采暖费年补贴标准为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