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事后由夫妻一方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义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那就是: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或者事后夫妻一方追认的,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予认定。
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