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6日,武汉市经信局发布《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管理办法》。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降低小微企业成本,引导小微企业规范发展,增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服务补贴券形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财政补贴。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凭证(以下简称服务补贴凭证),是指财政资金用于补贴我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电子支付凭证。服务券采取注册方式发放,注册使用,专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不得转让、流通或挪作他用。补贴由市财政预算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补贴券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的统筹组织工作,委托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承担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发放和核算、签约服务机构的选择、监督、管理和考核、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服务补贴凭证补贴对象和服务内容
第五条补贴。在本市注册的小微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为扩大企业覆盖面,去年使用服务补贴券的企业不再纳入当年服务补贴券范围。
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执行。
第六条服务内容
(1)财税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记账、最终结算、成本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2)法律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劳动人事、合同风险、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基本法律咨询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3)管理咨询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发展战略、创业辅导、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安全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咨询服务;
(4)信息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企业上云、数字化赋能、转型等信息服务;
(5)电子商务服务:为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开拓市场提供互联网营销推广、网络运营、销售服务、直播、短视频等相关互联网应用服务;
(6)融资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服务;
(七)小微企业所需的其他专业服务。
第三章签约服务机构的申请、选择和评估
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服务机构;
(二)依法经营两年以上(含),具有良好的经营机制;上年度营业收入150万元(含)以上,专业服务人员(以实际社保缴费人数为准)不少于10人;
(三)热心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上年度我市服务小微企业成功案例(非服务补贴券项目)不少于100个;
(四)优先支持国家和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与市级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合作的服务机构。
第八条申请材料。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
(2)服务产品、服务报价和合同文本;
(三)机构服务承诺书;
(四)相关证明材料: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纳税信用等级和实际社保缴纳证明;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近两年客户服务证明;近两年内,与我市市级以上小微企业示范基地合作;近两年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能够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承包服务机构的选择。每年组织一次承包服务机构的评选。
(1)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在线向武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whsme.net.cn)提交申请表,完成实名身份认证,促进中心对申请机构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服务机构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根据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实际申请情况,确定选定的签约机构,并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公示完成后,推广中心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
第十条对签约服务机构的评估。签约服务机构必须对服务的过程数据和记录进行归档保存,并在服务完成后形成自查报告,作为服务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验证依据。
该中心推进签约服务机构日常考核,建立服务补贴凭证企业对签约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机制,协助第三方审核核实,综合确定签约服务机构评价结果。根据年度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选择30%的服务机构作为签约服务机构,评选当年十佳优秀服务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约服务机构应当宣布退出;三年内取消申请签约服务机构资格,记入服务档案为不良信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虚假交易,串通套现;
(二)将服务补贴凭证的服务委托或外包给第三方;
(三)自查报告结果与审计报告严重不符的;
(四)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章服务补贴券的限额和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配额。单个企业年领取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3000元,每份服务合同可领取的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
第十二条服务机构收取证券的限额。服务补贴券实行额度管理。每个签约服务机构在一个服务年度内支付的服务补贴券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上年度十佳优秀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服务补贴凭证的申请、发放、使用、监管和结算
第十三条年度指南。市经信局每年发布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年度指南,明确当年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优先支持对象、重点服务内容及额度、服务机构管理等相关工作。
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实行服务券的申请、发放、使用和监管全流程。
第十四条申请和发放
(1)小微企业登录武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写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凭证申请,提交小微企业申报函;
(二)推动中心对企业网上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企业可自当年发放服务补贴凭证之日起自行申请。
第十五条使用。服务券的使用遵循“先到先得,过期作废”的原则。
(1)持有服务补贴凭证的企业应在当期服务补贴凭证到期日前在线签订服务合同(协议),同时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补贴凭证;
(二)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对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进行确认;
(3)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企业全额支付部分合同金额。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企业垫付服务补贴凭证抵扣合同金额;
(四)服务完成后,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服务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十六条监督和结算
(一)服务补贴凭证项目完成后,签约服务机构应按当年确定的时间向推广中心提交自查报告并申请结算;
(2)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签约服务机构实施服务补贴券项目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核实;
(3)促进中心负责监督服务补贴券项目的实施,组织实施综合评价,包括:企业满意度评价、机构综合自查、协助组织第三方核查等。;
(4)市经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核查和促进中心综合评估意见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武京新〔2017〕2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