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商业汇票2022-08-15  13

陕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原文)

陕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原文)


一、扎实稳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时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遵循法律统一原则,加强立法保障,提倡适龄结婚生育,落实一对夫妇可生育三个子女的生育政策,丰富和完善积极生育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法律法规。全面评估人口发展形势和政策实施风险,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指导,扎实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2)取消相关节育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规定,清理与三孩政策不符的地方性计划生育法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将个人生育与户口、入学、就业等完全脱钩。,并不再进行计划生育评比,如评先评优、评先和提拔干部、选举各级代表和委员等。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改革。实施家庭独立生育,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工作,完善网上服务体系,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实现跨省生育登记。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籍、医保、社保卡申领等“一出生一件事”联合组织。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少”为重点、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增强养老助老功能。县、镇要明确负责人口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村、社区要负责。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基层人口服务能力。

(4)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整合共享。实施全国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网络,加强基层人口监测力量部署,提高人口信息采集统计质量,及时监测全省生育状况和人口变动趋势,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和人口预测预警,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提升人口信息化水平。整合统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医疗卫生、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互联互通、整合共享和动态更新。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5)加强生殖服务管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妇项目管理、急危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从而提高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降低生育成本。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体系,补齐产科服务短板,加强各级综合医院妇产科建设,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配备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急需的治疗设备。每个县(市、区)应建立规范的公立妇幼保健机构,至少有1名危重孕产妇和1名新生儿救治中心。将生殖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纳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促进业务融合。关注青少年生殖健康,加强青少年保健服务。以大中学生为重点,继续实施青春与健康进校园活动,加强青少年健康教育,提高青少年健康素养,普及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减少非意愿妊娠。

(6)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完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实施三级预防措施。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相关知识普及和咨询,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鼓励和引导结婚登记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推进产前优生健康检查。进一步提高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覆盖面,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进围绕孕期、产前、产后的综合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促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降低残疾风险,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做好出生缺陷儿童的基本医疗和康复工作。

(七)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落实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应用规划指导原则,严格辅助生殖技术审批,逐步建立供需平衡、布局合理、发展规范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和信息监测,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组建省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和质量控制管理专家委员会,加强生长监测,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规范不孕不育诊疗服务。

(八)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深化健康家庭示范建设,实施“健康陕西-母亲行动”,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提升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建立社区家庭育儿指导站,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丰富三秦家长大讲堂,开展线上线下家庭辅导和家庭健康公益讲座。深化家庭亲子阅读活动,探索开展0-3岁家长阅读指导,促进婴幼儿语言、认知、情感全面发展。

(九)做好儿童医疗保健工作。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科和儿童保健门诊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开展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提高儿童生长发育水平。开展儿童青少年健康危害监测评估,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良、龋齿等常见病防治。

三。发展包容性护理服务体系

(十)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人口规划、城镇化建设规划相衔接。到2025年,该省每千人将有4.6个儿童保育场所。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建设。或新建或扩建一批公办托幼服务机构,每个县(市、区)要建设1-2所公办托幼机构,实行普惠性收费标准,建设资金由市县基建资金承担。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对具有示范作用的托幼机构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各市县将托幼服务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以市为单位制定区域总体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落实每千人口指标计划,促进区域整体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护理服务领域相关专业,逐步依法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大力发展托育服务相关新业态,开发托育服务相关产品,培育托育服务、动漫设计制作产业陕西品牌。

(十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建立全方位、多形式的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采取提供场地、优先供地、减免租金、降低水电费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等主体参与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就业密集地区和社区建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支持雇主为员工提供托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2-3岁婴幼儿保育班。加强社区托幼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不断推进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加快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制定家庭照料中心管理办法,支持代际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料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拓展托幼服务。

(十二)加强监管。开展托幼服务的各类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承担主体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将其纳入诚信服务监管,建立关停机构等特殊情况应急机制。按照所有制实行“谁审批、谁监管”,加强行业监管,特别是对“月子中心”、托幼机构等机构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建立和完善积极生育的配套政策措施

(十三)完善产假和生育保险制度。突出生育三个子女的保障机制,对生育三个子女的女职工在原有产假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奖励假期,增加配偶护理假;落实0-3岁父母育儿假制度,完善假期人工成本分担机制。认真落实生育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水平,确保参保女职工三个子女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新生儿保险工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十四)保护妇女就业的合法权益。完善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行为,禁止设立歧视性条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妇女在孕期、哺乳期不得中断劳动关系,不得变相降低工资。对因生育而中断就业的妇女,要优先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弹性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十五)加大税收、住房等生育支持政策。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3岁以下婴幼儿的护理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国家要求,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在租房、买房方面给予多户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帮助和倾斜。制定差别化租赁优惠政策,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租住公租房时照顾户型选择。多子女家庭改善和置换房屋,把他们当成刚需家庭。

(十六)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加快学前教育普及、安全、优质发展,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推进城市社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满足生育家庭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不断优化义务教育布局调整,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有效解决“拥挤城镇”和“薄弱乡村”问题,促进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

(十七)大力推进“双减”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我省《工作方案》,进一步提高校内教育教学质量,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繁重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五、加强政策调整的有序衔接

(十八)维护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普遍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探索建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加强立法,保护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九)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救助和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选择先入住养老机构,提供免费或低价的照料服务;对住房困难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特殊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救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支持关爱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理入住养老机构、医疗等事务。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制度,织牢帮扶安全网。推进就医通道畅通和家庭医生签约,全面落实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四项制度,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一个“温馨家园”。

六。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和民族政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坚持和完善人口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设定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考核指标,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范围,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结构变化,引领形成浓厚的生育友好型社会氛围,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科学健康育儿、教育公平。积极推动生育文化建设与家庭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社会重视家庭责任,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养育责任,树立科学文明的家庭观、婚姻观、生育观,破除高额彩礼等过时习俗,建设新型婚育文化。

(23)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救助、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护理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创建活力城市活动。

(二十四)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和人口研究所的作用,成立人口专家委员会,设立人口发展重大基金,加强人口发展前瞻性研究,科学研判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变化趋势,完善人口发展规划,优化人口空分布和人力资源配置,研究提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十五)抓好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要狠抓工作落实,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工作监管,确保政策落实稳妥有序。要按照中央《决定》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具体任务,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作为,确保优化出生率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每年11月底前,市委、市政府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人口工作情况,并抄报省卫生委员会。省委、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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