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生医学证明换发须知
一、续签情况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因当事人或者发证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原发证机构要求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的,重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户口登记机关提供无法进行户口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相关证明;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请求变更父亲或者母亲信息的;
(三)出生医学证明涂改、字迹模糊、不真实的;
(四)擅自拆剪《出生医学证明》页;
(五)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无效。
二。替代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为原发证机构。原发证机构已被取消《出生医学证明》发证资格的,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具有发证资格的机构作为换证机构。
三。更新程序和要求
(一)发证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反面的完整情况,根据当事人要求换证的原因,核实相应材料,并填写《江苏省换证:换证申请表》。
(2)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子女父母双方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3)换发后,证书原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完成换发登记。
(四)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省内和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出生的新生儿,不得以出生医学证明和在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取户口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