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年2月18日
北京市关于调整规范医保药品报销范围的通知全文
京医保[2021]7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局人社部发〔2020〕5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以下简称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品种调整
(一)将消旋山莨菪碱口服缓释剂型等22种药品纳入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
(2)将门冬氨酸鸟氨酸颗粒等96种国家谈判成功的药品纳入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
(三)将多拉司琼注射液等14种药品由本市常规目录调整为本市谈判目录。
(四)将阿扎胞苷注射液、阿法替尼口服常规释放剂型、舒尼替尼口服常规释放剂型等3种药品从本市谈判目录调整为本市常规目录。
(五)从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中删除葡醛内酯注射液等29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删除的药品。
(六)将本市中药饮片、药材中,单味或复方中药饮片不交费的“酒制蜂胶”调整为“蜂胶”。
二。其他调整内容
(七)对奥曲肽微球注射液等14种国家谈判成功药品和阿卡波糖咀嚼片等4种2019年国家谈判成功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和医保支付范围进行了变更。
(八)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鱼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30R)注射液等15个药品名称根据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
(九)调整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普鲁卡必利口服常规释放剂型等56种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报销类别。
(十)本市门诊特殊疾病将“特发性肺纤维化的抗纤维化治疗”调整为“肺间质疾病的抗纤维化治疗”,将“尼达尼口服常释剂型”纳入肺间质疾病抗纤维化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
将“西尼莫德口服普通释放制剂”和“芬戈莫德口服普通释放制剂”纳入“多发性硬化”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
恩力申坦口服常释剂型将纳入“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
(十一)“双单抗注射液”等8种药品纳入本市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将使用上述八种药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计入累计住院费用。封顶线按住院标准(试行)执行。
三。工作要求
(十二)调整医保药品目录,实施国家谈判药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促进临床技术进步的具体举措。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抓好落实,确保医保药品目录调整顺利衔接,进一步增强广大参保人员的获得感。
(十三)招采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规定的时限,将谈判成功并续购的药品直接挂在集中采购平台上。协议期内市场上有相同通用名药品的,相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挂价格不得高于协商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与规格谈判药品不同,直接挂网的价格不高于按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
(十四)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医保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新增药品和谈判成功药品费用的监测和统计分析, 在制定总量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的合理使用等因素,不断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十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入调出药品的情况,及时召开药事管理会议,调整优化本医疗机构的药品目录;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要和诊疗能力,及时调配、合理使用药品,不受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数量限制、药品占比等影响。,特别是药品的调配和使用成功谈判和续签,从而保证临床用药需求。
(十六)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十七)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北京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