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自2022年3月8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首先,明确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部门和职责。
第二,从平衡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与用人单位有效发展的角度,界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更年期的适当保护。
三是明确政府为减轻员工育儿负担应采取的措施。
四是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处置、医疗卫生、医疗保险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明确工会、妇联组织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二。《条例》如何保护“第五期”女职工
除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保护措施外,女职工还可以根据《规定》享受以下保护措施:
(一)经期保护。
女性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连续从事站立工作2小时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休息。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费用。
(二)怀孕期间的保护。
为了开展优生优育,明确孕期女职工有流产先兆史和习惯性流产史,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胎儿休息、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明确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或者超过7个月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产假保障。
考虑到剖腹产女职工比顺产女职工需要更长的恢复时间,条例明确规定,剖腹产女职工需要15天产假。
符合生育政策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60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重返工作岗位难免不适应。《规定》明确,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用人单位给予1至2周时间适应,逐步恢复原固定劳动量。
(四)哺乳期的保护。
为了方便女职工兼顾工作和婴儿,条例规定,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为对照顾体弱儿的女职工提供特殊保护,《条例》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由女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其享受哺乳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5)更年期保护。
《规定》明确,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少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
此外,女职工还享受每年至少一次妇科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鼓励雇主定期组织女工进行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
三。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减轻雇员的育儿负担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培育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普惠性照护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员工护理3岁以下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四。如何协调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与用人单位有效发展的关系
提高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水平,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规定》充分考虑了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与用人单位有效发展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
(a)使用"适当休息"和"一定的休息时间"使雇主有权根据其职位的性质和工作方法,独立决定如何保护经期和孕期的女雇员。
(二)使用“是”,赋予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向女职工支付保健费、是否延长患病子女的护理假、是否给予更年期女职工保护等权利。
(三)利用“鼓励”,赋予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