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南宁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因怀孕、生育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方式和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一步:入学注册
参保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
第二步:结算审批
参保职工出院前持本人结婚证和身份证或社保卡到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填写计划生育政策承诺书,办理生育保险直接结算申请手续。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未获批准的,由参保职工自行结算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第三步:出院结算。
参保职工需携带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
二。离线窗口结算
在结算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成功的,参保职工自费结算本次生育住院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可持以下材料到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所需材料:
1.医疗保险电子证书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如发票遗失,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1份;
5.病历(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核对原件;
6.参保单位银行账户(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女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女)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7.根据情况,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1)申报生育医疗费用,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并核对原件;
②申报流产医疗费用,需要提供结婚证,核对原件;
③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申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及验原件;
④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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