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亡的认定情形有哪些
工伤死亡鉴定
1.有九种法定情况承认与工作有关的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的;
◆5。因工负伤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二、不得认定为工作死亡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