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范围
(一)除应参加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所有具有桂林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非桂林户籍、非统筹地区人员按规定参保。
(三)桂林市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及幼儿园在册儿童,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四)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台湾省、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但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
(五)符合《在华就业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但未就业的外国人。
二。入学注册(按属地管理原则)
(一)城乡居民按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辖区内的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在城镇,组织街道社区所在区域的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
(三)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学生入学注册。
(四)进城务工的城乡居民,进城落户的农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1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0号)、《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应
三。集中支付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支付期。
四。个人支付标准
(一)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20元的标准缴纳,个人缴费在规定的缴费年限内每年缴纳一次。
(二)城乡困难居民和特殊群体(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和子女、边境0-20公里的城乡居民等)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支付渠道
(一)在线渠道。“广西税务12366”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广西税务APP(手机)及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渠道。
(二)合同扣除。签订《委托金融机构扣款协议》,通过银行扣款。
(3)柜台付款。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纳。
(四)其他收藏。农村金融服务点,已部署移动智能终端的小区,村委会,大专院校等单位采集。
六。支付时间和治疗时间
(1)连续参保缴费。
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可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缓缴和享受待遇时间由各市税务、医保部门另行规定。
(二)初始保险付款。
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在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2022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足额缴费后的次月1日起享受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保险支付。
中断缴费1年以上,重新缴费的,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保费的,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2022年保费的,全额缴费后第3个月1日起享受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在中断医保缴费后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从缴费当月起享受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保险金给付。
城乡居民补缴费用的,在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享受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新生儿保险赔付。
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支付特殊群体的保险费。
农村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实质无人陪伴儿童、低保对象、有效期内认定的低收入对象、纳入有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群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员)从足额缴费当月起享受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
七。支付凭证
(1)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广西税务APP(手机)进行缴费的,以电子缴款凭证作为缴费凭证。
(2)通过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手机支付的,应当以机器回执作为支付凭证。
(三)通过银行柜台、协议扣款支付的,以银行业务凭证作为支付凭证。
采用上述方式缴纳的,可在三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查询或下载电子缴款书(电子缴款书与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效力,如确实需要纸质缴款书,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在自助办税终端打印)。
八。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支付一般医疗费用。取消药品加成的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支付8.5元/人次,个人负担1.5元/人次。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一般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支付5元/人次,个人承担1元/人次。达到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后,一般医疗费用不再支付。
2.报销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参保医疗费用。乡(社区)级门诊费用不高于60元、村级门诊费用不高于30元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医疗统筹和一级统筹管理报销65%和75%。
因病在学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分担比例由学校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门诊医疗结余情况确定,并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载明。
九。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
(1)疾病的范围。冠心病等29种疾病在全区范围内被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表。
(2)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识别。被保险人患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经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并负责汇总相关材料(包括中级职称及以上医师出具的疾病证明、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化验等。),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门诊慢性病的认定标准、认定时间和办理流程由统筹地区因地制宜制定。
(3)定点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患者原则上选择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持续一定年限,中途不更换。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备服务、监管和控费能力的,可以自主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
(4)起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从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5)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患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分担支付表。
(六)特殊慢性病门诊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药品,分别自付15%和30%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材料),实行价格分类管理,200元以下(含200元)为甲类医用材料;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为乙类医用材料;以上500元为丙类医用材料。
(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的,报销比例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5%。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确认、必备信息和办理流程由统筹地区因地制宜制定。
(8)有限支付。每个病种实行年度基金限额支付。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基金限额支付表。超过年度基金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九)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相应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考虑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年度基金限额支付使用和个人负担较重的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年度基金限额支付额度和报销比例。
(十)参保人员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每种疾病年度基金限额支付的定额指标分别计算;超过定额指标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参保人员个人年度最高基金支付限额。
(十二)参保人员个人使用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基金限额支付限额指标内的医疗费用,基金不再支付。
(十三)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