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配偶一方为东莞市户籍居民的,非户籍配偶可申请夫妻一方在东莞市避难,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处理说明:
(1)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应为A4纸,手写材料应工整清晰。
(2)基础材料:
1.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收到原件);
4.配偶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5.配偶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情况和材料。
6.陪同人员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明)(提供陪同子女)。原件验收复印件);
7.陪同人员的居民户口簿(由陪同子女提供)。原件验收复印件);
8.随迁人员读物(随迁子女18周岁以上提供,必须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下户籍不在学校的学生。原件验收复印件);
9.集体户扉页(申请人在城市无自有房产方可投靠集体户。必须提供其入户所在地集体户的扉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在本市拥有自有房产的,被委托方必须迁入自有房产后方可申请));
10.必须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与户主关系非亲属的家庭。)
处理地点
1、该户所在镇街(园区)的户籍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大朗、凤岗、塘厦、谢岗、清溪、桥头、横沥、企石、石牌、茶山下午14:30-17:30);
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广东省东莞市程楠街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个工作日。
(一)实施机关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
(2)申请人在取得迁入许可证明(自实施机关签发之日起40天内有效)后,在有效期内迁出原住所地实施机关的户口所在地经营。
(三)取得《居住证》(自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到居住地实施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4)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审批决定可以延长至50个工作日。
(5)自有财产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一)申请人向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实施机关出具《迁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