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失业保险记录转移指南
一、转出记录
1.参保单位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在职期间职工个人在统筹地区变更工作单位的,由失业保险办公室负责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参保单位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并提供转入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3.参保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变更工作单位的,转移经办机构应当向转移经办机构出具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并提供被转移职工的相关信息。
二。转移到记录
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为转移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1.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转入地参保单位的相关信息,为本单位及其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2.城镇企事业单位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转入单位提供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记录,将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转移到参保单位。
3.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变更工作单位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参保职工个人提供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的转入缴费情况。
4.职工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由参保单位为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建立缴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