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记录包括建立记录、转出记录、转入记录、停保续保记录、缴费记录查询。
一、建立记录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
2.支付记录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单位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代码、单位类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性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行业、地区、开户银行账号、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参保时间、缴费开始时间、缴费结束时间、单位应缴费额、个人应缴费额、单位应缴费额、个人应缴费额、单位应缴费额、个人应缴费额。
(2)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代码、单位类型、单位名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社会保障号(或居民身份证号)、国籍、户口、就业形式、参加失业保险时间、个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终止时间、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年限)、个人应缴费额、个人实缴额、个人
二。转出记录
1.参保单位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在职期间职工个人在统筹地区变更工作单位的,由失业保险办公室负责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参保单位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并提供转入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3.参保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变更工作单位的,转移经办机构应当向转移经办机构出具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并提供被转移职工的相关信息。
三。转移到记录
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为转移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1.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转入地参保单位的相关信息,为本单位及其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2.城镇企事业单位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转入单位提供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记录,将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转移到参保单位。
3.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变更工作单位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参保职工个人提供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的转入缴费情况。
4.职工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由参保单位为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建立缴费记录。
四。保险中止和续保记录
1.被保险人因出国(境)、定居、退休、死亡等原因中断或终止缴费的。,经办机构应根据变更信息及时确认个人缴费记录,并注销或封存个人缴费记录。
2.参保人中断缴费后重新缴费的,经办机构应当增加参保人由其所在单位提供的信息,确认其之前的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后,延续个人缴费记录。
五、支付记录查询
1.失业保险机构负责通过设立服务窗口、咨询电话和信息网络,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提供缴费查询服务。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根据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如需调整,应报失业保险经办人员批准后进行修订,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同时,将审查结果告知查询单位或劳动者个人。
2.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在缴费年度开始时向参保单位公布上一年度的缴费情况。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向员工个人反馈一次个人缴费记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