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支出和偿还
加工条件: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
加工材料:
1.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提供: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原件1份;
(2)工资福利部门批准的工资交易单或工资审核单,验原件;
(3)查看原调动或聘用文件。
2.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供: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原件1份;
(2)查看员工档案原始材料(包括劳动合同);
(3)历年工资分配花名册,并核对原件;
(4)提供法院、仲裁庭、劳动监察机构的相应文件,核对原件。
3.政府安排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提供:
(1)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请表,原件1份。
(2)被保险人在南宁市外缴费的,还需提供异地参保证明。参保人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在同一经办机构参保的,还需提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原件1份。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审核员工档案核算逾期期限的,需单独通知补充员工档案审核。
4.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满15年,并提供: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原件1份;
(2)报废批文及原件检验;
5.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五年后缴费仍不足十五年的,一次性支付至满十五年,规定:
(1)《南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原件1份;
(2)查看员工原始档案。
6.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参保,但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满十五年的,应申报一次性缴费满十五年,并提供:
(1)《南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核对原件。(有员工档案的,提供员工档案,查验原件。)
注:提供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