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遗嘱公证怎么办理 遗嘱具体内容及注意事项
步骤和内容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所立的遗嘱,并经公证处公证。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处分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这种惩罚是一种意志。人们立遗嘱的方式很多,有自书遗嘱、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详细信息: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住址;
(2)遗嘱处分财产的状况(名称、数量、地点及是否共有或抵押等。);
(三)处理财产等事务的具体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应予以说明;
(五)立遗嘱日期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一般不得包括与财产处置和死后事项处理无关的其他内容。
注释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立遗嘱人应当头脑清醒,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受胁迫或者欺骗。
3.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已在公证处公证的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立遗嘱人的继承人应当持立遗嘱人的公证书、死者的死亡证明、本人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为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到公证处对接受遗赠的声明进行公证。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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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