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物价格鉴定条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办事指南 政策依据:
1、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
2、《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4号);
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武政[1998]122号)。

服务内容:
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委托,对各类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标的物价值进行估价鉴定或复核。

办事程序:
委托——受理——勘验——调查(采价)——测算——集体审议——出具结论

注意事项:
(一)委托机关、单位提交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3、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
4、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间、地点;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机关提交的《委托书》必须加盖公章。
(二)价格认证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

鉴定时限:
从接受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指一般案件价格鉴定);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指疑难、重大案件价格鉴定)。

收费标准:
实行差额累进制收费(收费起点200元),1万元以内,200元;1万元—10万元,2%;10万元—100万元,1.5%;100万元—1000万元,1%;1000万元以上0.6%。具体见《省财政厅关于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鄂财函[2003]181号)、《湖北省价格认证中心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2003]166号)。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现场办公,直接由各区大队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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