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太原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月伤残津贴人均增加161元。
一是根据伤残等级的名额增加,对伤残等级较高的人员进行倾斜。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第二,在名额增加的基础上,对待遇不足的给予适当倾斜。一方面,1996年10月1日以前的1-4级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仍不足2790元。另一方面,1-4级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足2790元。
(2)月平均生活护理费增加114元。
一是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增加名额。完全不能自理的人,每月增加168元;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每月增加134元;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1元。
二是在名额增加的基础上,对低薪人员适当倾斜。也就是说,按上述标准提高后,完全不能自理者的月护理费,大部分和部分分别低于2696元、2157元和1618元。
(3)供养亲属月人均抚恤金增加66.2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