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騳怎么读2022-08-15  11

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水平,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制定本方案。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点击查看

(2)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公平和政策统一,提高失业保险服务质量;坚持责任明确、缺口分担,防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确保省级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坚持系统规划和平稳衔接,促进失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3)目标和任务

在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建立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统一征缴和支出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统一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支撑,以基金监管为保障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2021年底启动统一征缴、统一支出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2022年逐步配套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保险范围和投保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统一支付政策

1.支付比例。根据国家政策,实行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我省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2.支付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核定参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依据。当年职工月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3)统一处理标准

1.治疗费用项目和标准。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失业保险金以全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比例计发。失业保险标准将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条件和流程,对参保失业人员实施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政策,对参保职工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发放稳定岗位回报资金。

(四)统一办理流程和信息系统。

1 .统一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则。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备案管理、待遇发放、转移接续、信息查询、资格认证、审核监管等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完善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实现失业保险经办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2.统一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参保登记、待遇发放、基金管理等全流程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并支持业务在线办理和手机App办理,实现线上线下互联互通。

(5)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

失业保险基金由省级集中统一管理。职工在省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即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实行省级统筹基金收支。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收入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支出全部由省级财政专户支付。2023年1月1日起,实行省级统筹基金收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实行统一的资金管理。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后,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财权和激励约束的原则,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和工作目标考核机制,明确收支缺口责任和市县责任。基金的核算实行省、市、县三级统筹,核算方法按《社会保险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要认真做好日常对账、月度对账和年度对账的各个环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城市要制定合理的到期定期存款保值增值方案,确保2023年1月1日能够按时兑付,不得出现提前支取、利息损失等问题。

3.执行统一的基金预决算。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月度、季度执行报表,省人社厅、省税务局负责统一编制和实施。省社会保险局可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调整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确保“集中管理,向下延伸服务”。

市县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主体责任,协调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落实省级统筹相关要求,在保障支付的前提下,负责弥补本地区应承担的资金缺口,确保失业保险费足额征缴,确保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各市要在省级统筹前做好基金结余和历史欠款的清理和清偿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负责政策制定和宣传、基金监管、预决算草案审核、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牵头制定全省统一的业务经办规则,完善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指导和规范全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做好省级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省级基金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基金月度、季度执行报表,根据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研究制定基金缺口分担机制管理办法,督促各市落实缺口责任分担资金,加强财政专户日常管理,确保基金支出及时足额拨付,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协调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

省税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按照预算、核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足额征缴,协调编制预决算草案,制定全省统筹政策等。

(3)加强资金监管。

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管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定期审计抽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经办规程和财经纪律,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审计用人单位保险支付和待遇支付情况,严厉打击恶意骗保套保行为,杜绝基金“跑冒滴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牵头定期对市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对基金监管不力的市县进行通报和约谈,实施动态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4)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对防范化解基金风险、完善体制机制、维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深入解读失业保险政策措施,引导全社会支持改革,为省级统筹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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