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部门出台实施意见: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五个月
一是豁免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包括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免税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三。免征额期间,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在网上申请办理申报、核销和缴费业务,或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办理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销和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豁免期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可以申请缓缴7月以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办理缓缴的条件、权限和程序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规定。缓缴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六、参保单位免缴、缓缴、缓缴(以下简称免、延、缓)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期间需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退(转)结一缴”办法办理。
七、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单位属于应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但尚未完成衔接的参保单位,参照本意见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免、延、缓政策。
八、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免征社会保险费,并将相关信息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追加申请和证明材料,避免增加参保单位的交易负担。对已经核定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对已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按规定退费或从以后的缴费中扣除。对于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应记录个人权益。
九。各地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监测,充分考虑疫情可能导致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大幅减少的实际情况,做好分析研判,统筹地区基金支付出现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十、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同时,根据免征额情况,及时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人社财税沟通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准确、顺利兑现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释放政策红利,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