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生产成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业用水、天然气价格降低10%。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应当支付延期费用,并免收滞纳金。对涉及生活物资商业流通和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如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物资设备等,由企业注册地地方政府按照销售目录中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地方政府实际补贴的5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降低中小企业租金。对租赁国有资产作为经营场所的中小企业,免收三个月租金,减半收取六个月租金。疫情期间,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减免租赁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基地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租用其他经营场所,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延长合同的履行期。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4.降低检验和测试成本。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暂停收取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验费、计量器具检定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清理企业账户欠款。继续清理拖欠中小民营企业的账款,建立清理和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义务,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省经信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财政支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办贷时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不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0年,全省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府和银行承接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30%。(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
7.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通过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将原贷款利率降低10%以上,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2019年下降不低于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8.降低保障率。政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其代偿损失。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对接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省财政及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完成代偿性担保。市州县政府要建立和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注资、保费补贴、补偿等方式,促进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
9.提高不良贷款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过其自身不良率不足3个百分点,贷款规模增加,应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将不记录为逾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湖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10.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力争积极将我省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安保企业名单,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安保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和省疫情防控重点担保企业的2020年新增贷款,省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未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疗器械、医疗废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下),省财政按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1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到期。企业因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的方式,引导企业用好打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积极推动上市公司IPO和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辅导受理精选层,并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的方式进行辅导受理等相关工作。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在线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等有关方面加大上市公司在线培训力度。(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2.加大技术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产能扩张和升级改造项目,优先纳入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范围,优先给予倾斜。(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3.减免相关税费。纳税人因疫情造成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卫生主管部门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控制的物资,依法免征关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以依法要求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卫健委、省民政厅、武汉海关)
14.延期纳税。纳税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纳税的,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纳税,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增加稳定后支持
15.加强企业就业服务。实施灵活就业政策。企业因疫情发生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工资协商、调整工作时间、轮休、在职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全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将上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70%返还给企业。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增加就业补贴。春节期间(至2020年2月13日)开始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获得20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为6个月。出台并落实中央支持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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