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口参加Xi安城乡居民医保有什么政策
1。保险补贴政策。
对城乡贫困供养人员(社会上分散的孤儿、事实上无人照管的儿童)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补助。
2。住院治疗支付政策。
2.1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2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15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三级特殊医疗机构2000元。
2.3支付比例: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比例在现有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了10个百分点,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三级特殊医疗机构60%。
3。门诊治疗支付政策。
3.1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元。
门诊慢性病:贫困人口患一类、二类、三类门诊慢性病,其报销封顶线比非贫困人口提高20%。一类、二类、三类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4000元、9600元、6000元;ⅳ大骨节病、氟骨症(中重度)和慢型克山病年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64元、756元和1800元。
患两种及以上类似门诊慢性病,支付时只能享受一种疾病的封顶线;如果你患有一类、二类、三类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高峰线有高有低,只能享受一种疾病的高峰线。
3.2起付线。
门诊统筹起付线标准:不设起付线。
门诊慢性病起付线标准:一类、二类、三类门诊慢性病起付线设置在350元,四级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不设置。
3.3缴费比例。
总门诊支付比例:按人头支付。一个医保年度内,一级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60%,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支付比例为70%。贫困人口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医疗费用,由基金全额支付,取消个人负担。
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一类、二类、三类门诊慢性病65%,其中耐多药肺结核70%;ⅳ类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为70%。
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比例:生长激素缺乏儿童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慢性丙型肝炎患者门诊干扰素治疗,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使用重组人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治疗,血友病患者使用人凝血因子ⅷ、重组人凝血因子ⅸ、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治疗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负担40%。门诊特殊疾病开的药,门诊慢性病不得重复支付。
对象范围
城乡贫困供养人员(分散在社会上的孤儿、事实上无人照管的儿童)、贫困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2014年、2015年脱贫的人员)统称为“贫困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