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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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新规定

2021年12月15日,山东省医保局发布,青岛市医保局对此回应:

自2022年4月1日起,青岛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相关政策规定。这些规定涉及职工医保缴费和待遇衔接、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和待遇等待期、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市医保局提醒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个人医疗保险待遇。

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

鲁医保[2021]54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职工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为其职工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从补缴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时应设置3个月的等待期。

新政策实施后,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用人单位欠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但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这就要求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为员工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否则一旦发生欠费,就会对员工的医疗保障产生影响。

居民医保会设置治疗等待期

根据青岛市原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青岛市居民,应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连续缴纳居民医保费,财政资金同步给予参保补贴。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当年缴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鲁医保[2021]54号文件规定,参保居民集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每年9月至12月。集中缴费期间按时参保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居民缴纳当年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需要待遇3个月才能享受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即可享受青岛市居民医保规定的待遇。

考虑到青岛市2022年集中支付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省文件确定的各地可推迟一年执行的精神,青岛市决定从2023年居民医保费征缴期开始执行这一规定。即自2023年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2022年9-12月)起,集中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在缴纳当年个人应承担的医疗保险费后,有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含缴费月),待待遇等待期结束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例如,居民在2022年9-12月未缴纳2023年的医疗保险费,但因病在2023年5月再次缴纳的,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正常时间为2023年8月1日,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报销范围。

实践中发现,一些未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往往认为只有在自己、家人或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时,才应缴纳医疗保险费。文件针对这种情况设置了三个月的治疗等待期,对于急需住院报销的居民来说影响很大。市医保局提醒居民,由于省文件增加了3个月的等待期,为确保参保居民患病时能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要求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关于转发鲁医保[2021]54号文件规范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的通知》(青医保[2022]5号)文件、政策解读及政策问答可通过青岛市医保局官网或青岛市医保微信官方账号微信查询。其他保险缴费事宜,可及时联系相关征缴机构。

最近调整了最低付款期限

文件明确,全省实行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未达到全省统一标准的,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

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是保证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履行最低缴费义务的基本规定。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据了解,省内各市执行的最低缴费年限不尽相同。近年来,青岛一直在实行男25年,女20年。此次政策调整,全省统一了职工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照省文件统一规定和平稳过渡原则,青岛市决定从2026年1月起执行省里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即2026年1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按规定缴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市医保局提醒,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法定义务。最低缴费年限的调整,对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连续缴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要充分认识政策调整对职工医保待遇和自身医保缴费的影响,依法按时足额缴费,避免退休时增加缴费负担,从而影响自身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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