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停发太原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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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再就业;
(二)应征服兵役的;
(3)移民国外;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培训的。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获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所获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超领、冒领或违反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应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