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疫情相关政策

铁公鸡的意思2022-08-15  11

疫情防控期间苏州工资休假等问题解答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支付、休假等问题的批复。苏州企业员工因采取防疫措施而死亡人数

近期,企业员工虽然持有“绿码”,但由于疫情防控要求,被“黄码”隔离在家或采取相关措施,这期间涉及劳动关系咨询较多。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和《疫情防控劳动关系处理指导意见》精神,经研究,对因防疫措施需要支付工资、休假和用工的在职职工,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协商工资

1.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企业首次申报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按规定审批。已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2022年审批期限届满的,经工会同意并报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原审批的有效期。

2.因疫情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工资、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并且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暂时没有支付工资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二。在家隔离观察期间灵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3.持有“黄码”进行居家隔离观察的员工或持有“绿码”进行疫情防控要求的员工(如实施社区和建筑封闭控制、集中核酸检测等。)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完成任务;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优先考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有福利假等假期。

4.如果员工休年假、婚丧假、产假、男方哺乳假等。节假日期间,并按防疫要求进行居家隔离观察,相关节假日不会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居家隔离期间安排企业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事后不得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三。维护被依法隔离的职工的工资报酬权利

5.对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提供正常劳动对待并支付工资。

6.如果员工持有居家隔离观察的“黄码”或员工本人持有疫情防控要求的“绿码”(如实施社区和建筑封闭控制、集中核酸检测等。)实施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在家工作的,应当(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视为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的,企业应当(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视为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企业和员工双方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共克时艰,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员工的诉求可以通过工会与企业协商,避免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共同维护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共同为苏州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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