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就业补贴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一、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学徒培训等。培训结束后,取得的相关证书作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具有职业培训资格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企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以及其他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职业培训。每位学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清单管理,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布培训项目目录和培训评价机构目录。
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低收入家庭(贫困户、相对稳定的贫困户、边缘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下同)劳动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随军家属(经军分区、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下同)、退役士兵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八类人员),以及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学员年龄为16至60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下同)。
补贴标准:
1.培训结束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15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按照专项能力评估目录确定。
2.培训结束后,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者,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五级证书,下同)者,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培训结束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四级证书,下同)者,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培训结束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三级证书,下同)者,按2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经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二级证书,下同)的,按照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下同)者,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国家初级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五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得少于65学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学时另行规定。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八类人员,以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1.参加创业培训(S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出具或可在人社部门查询)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取得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参加过“提升型企业培训”(IYB培训)、“拓展型企业培训”(E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参加业务模拟培训(或业务培训)并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或业务培训合格证书)。证明由人社部门出具,或可在人社部门查询),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
(3)劳动准备培训
补贴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培训按300元/人/月核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农村学生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生除培训补贴外,按150元/人/月核定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
(4)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组织员工在岗技能培训(含用人企业劳务派遣人员组织的在岗技能培训),其员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按月足额缴纳;与其签订劳务协议并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认定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5)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训
参加企业新学徒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员工,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标准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通知》(琼人社发〔2019〕212号)具体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等级鉴定)
补贴对象:八类人员,以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或专项能力评估,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实际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享受。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分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失业,有就业愿望和能力,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下同):
1.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老年人(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3.已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5.完全没有土地的农民;
6.家属;
7.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进行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金额。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可补贴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数(首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下同)计算。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新招用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小微企业名录”核实)或社会组织(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hinanpo.gov.cn核实);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照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含补贴对象应缴纳的部分;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费率×缴费月数×66%”的金额。
补贴期限:高校毕业生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符合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岗位,但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具体范围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就业信息收集;公安;公共卫生清洁;公共交通管理和服务;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的维护;公共教育、民政、旅游和文化、新闻、卫生和医疗服务;社区、教育、体育、保健、老年人护理和儿童保育服务;其他非营利性劳务岗位。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匹配一定的资金。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规定:通知》(琼人社发〔2018〕503号)标准执行,优先保障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以其首次批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补贴期满后,通过其他途径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年限重新计算。原则上累计安置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五、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设立商事主体后五年内离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和退役士兵。
补贴标准:对每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
六。就业学徒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我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三年内未就业、我省大中专毕业生、我省16 -24周岁未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
基地的认定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执行。
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试用期结束时留用率超过50%的用人单位,将试用期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并予以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见习就业人员试用期满前提前离岗的,试用期不满10个工作日的,不发放当月见习补贴;试用期不满1个月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留存率是指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提前完成或留存的学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学员人数比例。
七。求职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我省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残疾毕业生、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贴1500元。
八。其他就业补贴
包括就业创业证费用,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符合国家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的新增项目支出。
(一)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奖励和补贴
补贴对象:除公益性岗位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协议)履行满六个月后,每招收一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招收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招收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履行满六个月后,给予每个员工一次性奖励2000元。
(3)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免费介绍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介绍成功就业的应具备有效介绍证明材料),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单位与介绍对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协议)履行满一个月后,每介绍一人给予一次性补助,按500元执行。就业补贴不可重复享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4)对农民工的奖励和补助
补贴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补贴标准: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的,每人每月奖励300元,累计灵活就业3个月以上的(每月不少于20天或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奖励200元。对跨省流动人员,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对省内外农民工,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
(5)职业培训的食品和交通补贴
补贴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补贴标准: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培训期间,线上培训按5元/课时/人,线下培训按50元/天/人。
(6)就业创业典型奖励
主要用于我省“农民工创业典型”、“农民工优秀劳动带头人”等就业创业典型奖励,先进典型奖最高10000元。
九。就业和创业服务补贴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政策宣传、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维护,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以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购买人事档案和设备、装订整理档案、扫描电子档案等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人力资源服务、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奖励和补贴,用于向社会购买创业竞赛、劳动就业数据采集、网络招聘、就业补贴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估、政策研究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中:
(一)公益性招聘会补贴
补贴对象: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高校。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由承办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
补贴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各类群体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高校面向毕业生举办的校园招聘会,组织20家以上用人单位招聘并提供200个以上岗位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组织40家以上用人单位招聘并提供400个以上岗位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组织80家以上用人单位招聘并提供800个以上岗位的,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奖励办法。主要用于一次性扶持补贴、房租补贴、入职奖励等。对于创业孵化基地。具体标准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人力资源服务补贴。主要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具体标准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就业训练基地补贴。入选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入选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主要用于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技工院校实训设备购置、技能竞赛组织奖励、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实训基地建设、中国(海南)高技能人才综合开发基地建设。
(1)补贴项目
1.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所需技能培训和实训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和维护支出,原材料消耗支出,聘请指导教师支出,师资培训支出,完善培训基础设施支出,课程和教材开发支出,与参加技能竞赛和教学活动相关的科研活动支出,以及其他培训费用支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评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大师工作室的建设。建设大师技能工作室所需的技能培训和实训设备的购置、更新和维护支出,原材料消耗,聘请指导教师、师资培训,完善实训基础设施,课程和教材开发,与参加技能竞赛和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以及其他培训费用。大师技能工作室的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3.技工院校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根据标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培训装备经费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221号)。
(二)补贴标准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500万元,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00万元;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20万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