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省新生儿户籍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新生儿父亲(母亲)可根据实际生活情况,选择当地任一派出所或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办理新生儿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省内新生儿异地服务的,应当签署《省内新生儿异地服务承诺书》(附件1),并向受理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接受循环。
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核实《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经审核合格后,受理地公安机关完成业务申请信息登记、申请材料(居民户口簿、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扫描上传系统。),并领取存档、暂存出生医学证明、交回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原件等申请表。受理公安机关完成申请登记后,系统自动将申请信息及电子材料传送至申请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同时,受理地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新生儿家庭受理回执(办公室)》(附件2)(加盖受理地公安机关印章)。
3。审核注册。
当地公安机关收到流转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当地出生登记规定对申请信息和电子材料进行审核核对,并将结果反馈给受理地公安机关:对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生成已登记新生儿个人信息页面的电子信息(包括户籍地电子印章和承办人电子签名),通过系统反馈给受理地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通过系统反馈至受理地公安机关不予信息登记。
4。证书的颁发。
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反馈信息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受理地公安机关办理发证手续:申请人已登记的,采集受理地新生儿居住人口登记表电子签名,打印受理地新生儿居民户口簿个人信息页。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面)退还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背面)由受理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接收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省内其他地方不予接收新生儿通知书》(附件3),并交回出生医学证明。
5。完成反馈。
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受理后,将填写完整的信息和申请人签字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通过系统反馈给当地公安机关,并将《常住人口登记表》、《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第二页)》和《新生儿在省内其他地方的承诺书》、《新生儿户口本(办事处)回执》等纸质材料单独归档,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当地公安机关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打印出已登记新生儿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材料,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6。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后,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完成现场审核,并将申请信息推送至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收到受理地推送申请信息后,应当进行入户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受理地;
受理地收到落户地反馈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联系群众办理发证手续。
二。处理方法
各地登录新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业务入口为“户口管理-户口登记-异地出生登记”。(具体操作参见附件《http://m.gy.bendibao.com/live/省异地出生登记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