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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货车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主城区道路通行效率,倡导货车非高峰出行和夜间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现将主城区货车通行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对在主城区(不含北碚区)注册登记的三轴及以下载货汽车核发货运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分为黄、红、绿(A、B)三种颜色,持证车辆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一)对核定重量不足1吨的轻型货车发放黄色通行证。
(二)对核定载质量1吨以上(含1吨)的货车发放红色通行证。
(三)对长期从事鲜活商品(菜篮子)、成品油、粮油、急救药品、医疗废物、邮政服务等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货物及其他特殊货物运输的货车发放绿色通行证。
(四)“黄标车”不予发放通行证。
(五)从事市政、照明、环卫设施维护、道路清扫、绿化养护、工程抢险、道路救援的制式车辆和专用车辆,不需要办理通行证,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其作业需要,应当指定通行时间和线路。
(6)2014年3月21日零时以后注册登记(含转移登记)的货车不予通行;已申领通行证的车辆因报废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补领通行证。
2.黄红绿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现行通行证每年3月1日起更新。在换证期间,原通行证仍然有效,但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申请相应的通行证:
(一)需要办理通行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货车通行证并做好相关记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办理黄色或红色通行证的,到车辆注册地的交巡警支队办理(注册地址为渝北区,但所在区域属于北部新区,可由北部新区交巡警支队办理)。
(三)办理绿色通行证,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勤务秩序支队申请。
3.自2014年4月1日起,对重点建设工程施工车辆、大型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必需品运输车辆以及其他需要临时通行且不符合黄、红、绿通行证发放条件的货车发放白色通行证(临时通行证)。白色通行证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车主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申请白色通行证:
(一)需要办理通行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货车通行证并做好相关记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申请仅在某一行政区域内通行的白色通行证,向该行政区域的交巡警支队申请。
(3)申请临时跨区白色通行证,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勤务秩序支队申请。
四。2014年4月1日起,凡符合办证条件的货车车主,均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货车通行证。所有现有货车许可证继续有效至2014年5月1日(包括2005年货车的A、B、C类许可证和各种专用运输车辆的许可证)。
五、下列已设置禁令标志的路段,货车应严格按照标志要求行驶,不得在指定时间通行或通过:
(1)即日起,24小时禁止所有货车进入原机场路及收费站-双凤桥立交路段。
(2)即日起,24小时禁止所有核定载质量1吨及以上的货车进入金凯大道翠云立交-古木峰立交路段。
(三)自2014年4月1日起,禁止车身长度超过18m的半挂车、全挂车、重型货车驶入渝中区所有道路,江北区观音桥环路及其内道路,建新南路、建新北路、建新东路、建新西路,南岸区南屏商圈环路(南屏东路妇产医院路口至原南屏转盘-原南屏转盘路段至南屏西路万寿路上口-)
(四)自2014年4月1日起,每天7:00-21:00,禁止所有外地货车、主城区(含北碚区)以外注册地址的本地货车、主城区注册地址的三轴货车通行。以上货车及其他无有效通行证件的货车通过以下区域:内环快速路江南互通-东环互通-北环互通-西环互通-二郎互通-快速路“四横”(二郎互通-陈家坪-龙腾大道-鹅公岩大桥-海峡路-4km互通)及以内道路、内环快速路江南互通-茶园互通、高滩岩互通-学堂堡。
(5)本通告未包括的其他货车限行路段的交通规则,以实际道路交通禁令标志为准。
六。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进行处罚,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实施记分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所称货车包括:微型货车、轻、中、重型货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种作业车。
八。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