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沪籍居民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选择申请人及申请受理点
1.非本市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限于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人及其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丧偶申请人及其未婚子女。家庭应当书面推荐符合非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住房全部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和选房的行为视为申请人家庭的行为。
2.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符合非本地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单位注册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作出诚信书面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非户籍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签署的共同财产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配偶丧偶的需提供已故一方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申请前63个月内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或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件)。
6.申请人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申请时指定申请期最后一个月结束前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含实习生、研修生)、长病假、提前退休、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等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本单位及职工信息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条或工资收据;如果是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如果是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经营信息和收入情况表;
(2)领取赡养费的人员应提供:父母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之日的上月末的财产证明:
(一)拥有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情况申报表;所购车辆未登记的,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股票持有人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经纪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有商业保险的人应提供:保险合同;
(4)拥有本市非住宅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住宅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和住房情况申报表;
(5)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的人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有关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料。
9.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规定的申请期最后一个月结束前一年内出售、捐赠、提取价值6万元以上(含6万元)财产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10.与核对经济状况有关的其他材料。
11.申请人为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签署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对其居住证状况、社保或个人纳税情况、婚姻状况、住房情况、经济状况等进行核查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