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来穗公租房退房期限多久?
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扩展:广州来穗公租房退款要求
来穗务工人员租住市本级公租房的,租赁期满不续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租或者经核实不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3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腾退公租房。
暂时不能腾退的,给予三个月过渡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除外)。过渡期内,租金按项目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算。
过渡期满后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处公布的本地段同类型房屋参考价格的两倍计算的租金载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备注:第21条和第22条如下: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在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住房。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受理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的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转让、转租、分租、转借或者调换租赁房屋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拖欠租金或者累计六个月拖欠租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住房6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扩建、加建、改建、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并拒绝恢复原状的;
(五)故意损坏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拒绝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居住证、住房、工作、职业资格等情况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