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一),援助标准
2。援助标准。
(1).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16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位父母每年10200元。
计划生育特别救助对象专项救助资金每年发放两次,分别在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二)确认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2.本市户口;
3.无存活子女或者有一名存活子女(含合法收养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具体解释如下:
(一)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前的,纳入其中。
(二)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原夫妻,女方已满49周岁,男女双方均包括在内;如果女方年龄在49岁以下,男女均排除在外。
(3)符合特困救助条件、丧偶无配偶、离异无配偶(单亲家庭)、配偶下落不明的,年满49周岁时纳入。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依法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按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量确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另一方从未生育过子女的,纳入救助范围。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按自己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计算。未出生的孩子享受优抚后,离婚的孩子不再继续享受。未出生一方纳入专项救助后,未出生一方死亡时可以继续享受,但登记结婚的未出生一方不再继续享受。
(五)无生育能力的夫妻,依法收养的子女死亡或者依法收养的三级以上残疾子女纳入特别救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三级以上残疾儿童的,可以纳入特别救助范围。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子女,收养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纳入专项救助。
(六)符合政策生育子女但无子女,符合收养必备条件,已收养一个子女(被收养子女未满18周岁)并死亡的夫妻,可纳入特别救助范围。
(七)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收养一个健康子女或者追回一个残疾子女的,不再纳入专项救助,从次年起终止专项救助发放。
(八)符合特别救助条件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后未注销的,暂不纳入;在帐户被取消后被包括。
(九)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人家庭申请专项救助必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军队确定的伤残等级,申请优抚时必须重新确定。
二。适用地点
个人申请计划生育特别援助。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填写书面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应用时间
女方在当年1月15日前已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已年满49周岁)。
四。应用程序接受者
符合条件的对象,与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综合服务专业户或社区综合服务委员会联系,填写书面申请表。也可以咨询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2)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的页数。
(三)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证、新标准残疾证等。
(4)死亡证明。
(5)收养公证书和收养证明(指收养子女)。
(6)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的,需要调查)。
(7)银行账号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证明。
六。资格确认流程
第一步: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特别救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比。村(居)委会应逐户核实计划生育特别救助对象资格和上一年度的救助对象,核实后签署意见。
对上一年度的计划生育特别救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或其家庭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特别救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第三步: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一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出境审批表等资料提交县级卫生部门审批。
第四步: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批。县级卫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特别救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第五步:每年4月30日前录入并更改信息。
第六步:每年5月10日前提交资料。
七。奖金和援助的支付
计划生育特别补助按年发放。每年5-12月前,市级向国家确认当年目标人数,国家测算并申请资金(市县两级同时做好同样的准备),中央下拨资金,市级下拨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区县财政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重庆农村四级残疾独生子女家庭救助相关政策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2.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定义为农业户口;
3.本人和配偶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被依法鉴定为四级伤残,未生育、收养子女的;
4.申请当年女方已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
支持标准
(1).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16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的,转入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二)具体说明。1.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人家庭救助条件的,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
2.申请救助农村有四个残疾子女的家庭,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农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申请救助时,必须重新确定军队确定的残疾等级。
(三)救助金的申请地点、时间、受理人员、申请流程、发放方式与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