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残疾人低保政策

2022-08-15  5

贵州省低保户可以申请成为特困人员吗?

1。贵州省低保户可以申请特困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贫困人口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城乡贫困人口、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救助供养。

新修订的《2021年贫困人口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分别规定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

其中,第五条第三款明确了“一、二、三级残疾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残疾的肢体残疾人,一级残疾的视力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同时,符合本人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同时符合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可以自愿选择享受其中一种救助,但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二。贵州省贫困人口认定条件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行为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

(三)一级、二级、三级残疾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的肢体残疾人,一级残疾的视力残疾人;

(四)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条件的,视为本办法所称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不包括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优抚金、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险。

第七条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法定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能力履行本办法所称义务:

(1)穷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满60周岁;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的财产状况;

(四)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

(六)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实际无人抚养孤儿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实际无人抚养孤儿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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