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
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保局、财政局、高新区行政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巩固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着力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局发〔2020〕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扎实”总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适合本市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解决重度残疾人的长期护理和保障问题。
2.坚持独立运营,统筹推进。建立自主投保、自主设计制度,全市统筹推进。
3.坚持基本保障、公平适度。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4.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管理责任。
5.坚持机制创新,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高保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目标任务
探索以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为主体的多方筹资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筹资、待遇保障、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制度框架,提高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业持续稳定发展。“十四五”期间,基本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老龄化发展趋势、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相适应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扩大试点范围
1.扩大试点区县范围。在前期4个区县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市所有区县纳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2.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范围。试点阶段,从参保人群中启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将我市职工医保参保职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范围,重点解决重度残疾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人和重度残疾人。试点区县参保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时,应同时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
二。具体政策
(一)筹资
长期护理保险对被保险人实行终身缴费制。试点期间,基金的筹集,参保职工主要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主要由个人缴费。具体资助标准和方法如下:
1.员工身份已投保。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缴费以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1%的比例提高。单位缴费部分从医保基金中按月拨付,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按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2.个人身份投保。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比例上调。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由个人在每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同步一次性缴纳;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第二档的,每月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3.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参保。享受正常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缴费,以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比例提高。医保基金承担0.1%,按月从医保基金中拨付;个人承担0.1%,以个人身份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一级退休待遇,同时按年缴纳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用。其他人员按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个人参保人员和正常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由市医保局统计年度具体筹资支付标准后及时公布。2022年缴费标准为每人122元/年。
(二)享受待遇
1.享受条件。符合伤残评定标准,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自评定结论出具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达到伤残评定标准,但职工医保累计缴费不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按不足年限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从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评定结论作出时,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职工医保缴费标准乘以不足年限)。
未按规定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包括因医保中断缴费无法转入医保基金的部分和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补足欠费的,欠费期按规定标准补缴;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新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缴费,欠费期间不缴费。
治疗康复后,不再符合伤残评定标准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参保人死亡的,自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2.享受的方式。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可根据其残疾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1)居家个人护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选择留在家中,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个体服务人员在委托承办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下,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
(2)家庭护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选择居家养老,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期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符合政策要求的护理服务。
长期护理机构是指具有相应护理资质(含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护理协议机构),并与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协议,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长期护理机构具体管理办法和服务协议文本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3)机构集中护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选择入住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期护理机构,由长期护理机构提供符合政策的护理服务。
3.享受标准。个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标准为40元/天/人;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长期护理保险标准为50元/天/人(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比如:老张,残疾人,选择居家个人护理。在接受专业长期护理人员服务的同时,还可享受最高1240元/月的护理补贴;选择居家护理的,可享受最高1550元/月的护理补贴。
(三)资金的支付长期护理保险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待遇支付费、伤残评定费、承办机构委托的服务费(合理的运行费用和工作业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探索将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在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按居家个人护理标准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将不支付属于工伤保险的、依法由第三方承担的、应由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律支付的护理服务费用。
三。管理服务 (I)委托承包商试点期间,长期护理保险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其部分经办业务委托给第三方。受委托机构的具体招标工作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1.委托内容。主要包括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及办理宣传咨询,配合医保部门审核失能人员待遇,确定享受待遇人员的服务方式及实名制管理,监督管理长期护理服务质量,与伤残评估机构、长期护理机构或个体服务人员审核、结算和支付相关费用,协助医保部门收集和管理相关档案,规范居家个人护理服务人员培训,协助医保部门管理长期护理机构等。委托服务内容由医保部门在与委托承办单位签订合同时规定。
2.委托承办费用。指医保部门向委托承办单位支付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费、伤残评定费和服务费(合理的经营成本+工作业绩,其中工作业绩不超过当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结余金额的2%)。每年年底,医保部门将根据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全市统一清算(考核清算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医保部门将委托承办费用按季度分期拨付给委托承办机构。【/S2/】2022年委托承办费按照60元/年的标准预付,最终金额以结算金额为准。(二)残疾评估
1.评估应用程序。长期护理保险被保险人向委托承包人申请伤残评定。参保人申请时,应包括申请当月前在我市连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24个月以上(含)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伤残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含),自评达到我市伤残评定管理办法要求的等级。连续两次申请应间隔6个月以上(含)。
2.评估验收。承办机构收到长期护理保险被保险人的伤残评定申请后,应及时向被保险人反馈受理情况。
3.评估方法。申请被受理后,被保险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残疾评估机构对其残疾状况进行评估。
申请人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
4.评估成本。伤残评定费按实际评定人数300元/人/次确定。试点阶段暂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人不缴纳伤残评定费。伤残评定费用由委托承办机构与伤残评定机构按月结算(伤残评定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三)治疗审查
参保人员经评估达到伤残评定标准的,受委托承办机构应及时查询其是否达到待遇享受标准,因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待遇的,应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保费,享受待遇。享受待遇的人员按规定程序选择服务方式后,委托承办单位应及时确定其待遇。
(四)费用结算
护理待遇按日计算,委托承办机构、长期护理机构和居家个人护理服务人员按月结算护理费用,及时完成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支付。
(五)资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市级统筹管理,单独设立。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区县核算,收支缺口由区县承担。
市财政局和市医保局负责全市长期护理基金的收支预算和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职能监督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
(六)监督和管理
探索对经办机构、护理机构、从业人员和伤残评定进行协议管理、监督管理的制度。加强对伤残评定、委托护理和待遇支付的监督管理。并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和护理服务的监管。
(七)信息支持
依托我市医保信息平台,完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功能,支持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落地、参保人员管理、待遇管理、定点机构管理、费用结算等功能。,并将其纳入我市医疗保险信息平台管理。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逐步实现长期护理各项经办服务的智能化、便捷化。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各试点区县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有关经验和做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区县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医保局备案后实施。
(二)加强合作,明确责任分工
市医保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统筹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工作监督机制,指导试点区县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及时研究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区县间横向交流,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试点区县医保部门负责本辖区长期护理保险的组织推进,加强对基金筹集、费用支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欺诈,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每季度向市医保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和情况。财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财务费用和核算方法。
(3)加强宣传,注重舆论引导
市、区县医保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配合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下发的《通知》(渝医保〔2018〕14号)同时废止。过去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前期已试点的大渡口区、巴南区、垫江县、石柱县,原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四区县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待遇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