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年4月26日)
市政府转发原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2010〕32号)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按照规范性文件修改的有关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资源局、市税务局修改了实施意见。
一、修订的基本思路
《实施意见》颁布10年来,总体实施情况良好,实现了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和房屋循环利用的政策设计意图,保障了大量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青年劳动者和引进人才。文件基本能够满足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融资和供应管理的实际需要,总体框架结构和基本制度安排不作调整。修订工作主要是结合近年来国家和本市进一步规范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要求,按照以下基本思路进行了部分修订和补充:
一是强化公租房精准分配导向,重点保障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行业企业一线从业人员。一般是逐步引导市场化、竞争性企业职工到市场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实现公租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的交错发展和有机互补。
二、以保障对象的租赁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公租房户型,丰富产品层次。一方面,适当放宽平均建筑面积上限,更好地满足人才类对象和二孩家庭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将公租房拆并共享,增加宿舍式住房分配,满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的简单住宿需求。
三、进一步提升公租房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简化公租房申请条件,体现公租房申请审核“一张网”、减少申请材料、全市公租房申请审核“一张网”、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改革成果。在政策修订中。
第四,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精细化管理,加大智能门禁技术应用和闲置区域公租房协同利用的探索创新力度。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基本思路,《实施意见》主要新增和实质性修改如下:
1。结合二孩政策放开以来市民居住条件改善的发展趋势、家庭规模增大的需求、增量公租房主要安排在商品房分配中的实际情况,根据基层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反映和建议,将第二款“住房要求和标准”中公租房平均建筑面积标准由“一般控制在40-50”修改为
2。为及时解决上海新员工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用人单位和职工普遍诉求,对公租房准入、居住证和社保年限两个条件进行适当优化。原文件三/(一)规定的准入条件为“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二是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了一定期限的劳动或者工作合同”,修改为“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原文件规定的住房困难准入条件不得修改。
3。结合聚焦重点行业精准分配、提高公租房分配效率的管理要求,《分配供应办法》第三/(三)款增加一条规定:“强化公租房精准分配导向,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机构以及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行业企业。”“各区剩余公租房配租的,闲置满1年以上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市区联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
4。结合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三/(四)中规定:“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实时发布和动态更新房源信息,并与市大数据中心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4/(3)增加一条“规范租赁行为”:“租赁单位和承租人应当通过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手续。“4/(4)“加强供后管理”增加以下规定:“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技术管控,开发应用智能门禁。"
5。根据市、区物价部门未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进行备案,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一般报市房管局备案的情况,经市发改委(市物价局)批准,将第四条第/(一)款“合理确定租赁价格”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备案部门由“住房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改为“住房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住房保障部门”。
6。 V/(1)“政策支持”一段根据原文件下发后国家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支持政策的调整变化情况进行修改。其中,土地供应支持政策写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财政支持政策表述为:“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和真房源转让等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发展。”税收支持政策表述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针对基层反映部分公租房项目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经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绿化市容局同意,增加规定:“公租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规定执行。“疫情期间,基层反映一些公租房项目没有完全纳入当地社区管理,导致申请口罩困难。经市民政局批准,增加了规定:“当地街道(乡镇)积极组织各类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切实提高公租房社区居住质量。"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参照实施意见执行。
下一步,市房管局将根据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修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审批实施办法;根据修改后的《实施意见》,各区还将相应修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