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中政府补贴分担比例通知
关于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中政府补贴分担比例的通知
综合改革示范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部门、金融运行管理部门: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发〔2020〕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中政府补贴(进口补贴和出口补贴)的分担比例通知如下:
一、政府补贴(进口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赡养人、家庭)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定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由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家庭)给予财政补贴。支付(进口补贴)标准为:200元内70元,500元内120元,1000元内200元,2000元内360元,5000元内600元。其中,不同缴费档次的市级政府补贴统一补贴35元,其余政府补贴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政府补贴(出口补贴)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中政府补贴(出口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筹集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抚养能力,年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不与低收入贫困群体待遇同时享受)。
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原贫困县和阳曲县、娄烦县由省级财政承担政府补助(出口补贴)资金;其他县(市、区)和综合改革示范区由省级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每人每月5元(含80周岁以上),其余由县级财政负担。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收入老年居民的政府补贴(出口补贴)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便携文档格式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