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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优秀人才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优秀人才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9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百千万人才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东府〔2018〕147号)等文件精神,

第二条东莞优才卡分为玉兰卡和东莞香卡。持卡人凭东莞优才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我市享受相应待遇、优惠便利服务、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章申请对象

第三条在东莞工作或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获得国家、省及部分市级相关荣誉、奖励、技术职务或称号,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经市委、市政府认定为紧缺急需人才,可不受国籍、户籍、身份限制申请玉兰卡。

第四条在东莞工作或创新创业,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经市委、市政府认定为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国籍、户籍、身份限制,申请东莞香卡。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五条玉兰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1)行政便利。持卡人可享受专业人才服务团队提供的“一对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代理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子女教育。持卡人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持卡人工作单位或自有财产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镇街(园区))

(3)医疗保障。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为持卡人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并为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服务。持卡人在我市定点医院预约门诊,可享受全程会诊服务。持卡人每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健康检查服务。其中,获得我市特色人才称号的,执行特色人才健康体检费用补贴标准;未获得我市特色人才称号的,按照每人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给予健康体检补贴,超出部分由持卡人本人承担。(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4)社会保障服务。持卡人工作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增加其企业年金单位的缴费金额;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以优先为持卡人建立企业年金,然后逐步覆盖全体职工。持卡人及其非本市就业的配偶、子女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个体纳税服务。对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持卡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授予。(责任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东莞税务局)

(6)公积金贷款。在本市,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持卡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规定上浮20%。其他贷款条件和要求参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条持有玉兰卡或万山卡的人才可享受以下服务:

(1)政府服务。持卡人可在市两级行政服务中心使用绿色通道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享受专人专职协调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服务数据管理局、各镇街(园区))

(2)户籍。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将户口迁入本市,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属于华侨身份,可以享受侨务局的优先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侨务局)

(3)住房保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持卡人,可优先享受城镇两级人才公寓及相关租房补贴。持卡人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可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园区)、东石集团)

⑷儿童上学。持卡人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或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政府购买学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具体安排由持卡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本人财产所在地的教育部门作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镇街(园区))

(5)社会保险。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我市居住并依法计划参加就业镇(园区)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含保险关系业务和各项待遇业务),按需办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六)医疗便民服务。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任意二级医院(含二级管理)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七)停止居留和出入境。外籍持卡人及其随行直系亲属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签证、居留证件等方面的便利。外籍持卡人在申请永久居留和雇佣外籍家政人员方面可享受优惠政策。因短期访问和商务原因来东莞的外地持卡人,可凭接待单位公函续签有效期为5年的R签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技局)

(8)商事登记。持卡人可使用优秀人才卡作为投资身份证明,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及时受理,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金融服务。持卡人在本市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外汇管理机构享受贵宾通道服务。试点银行将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创业最高2000万元、消费最高100万元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并享受该行提供的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优惠政策。外地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和兑换业务,鼓励银行多渠道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

(10)运输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我市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发、补领和机动车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时,可享受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便利服务;持卡人可按当地户籍人员相关规定购买小型机动车。外地持卡人凭通行证或护照及在我市居住或工作的证明,可享受我市车管部门的绿色通道服务。与中国签署互认境外驾驶证的,优先办理境外驾驶员国内驾驶证换发业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一)就业服务。持卡人及其符合条件的配偶、子女可在我市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考试或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并进行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就业人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配偶安置。持卡人配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根据个人配偶的就业历史和个人条件,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就业人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文化体育服务。凭借优秀人才卡,持卡人可在市文化部门所属影剧院享受优惠购票和优惠赠票服务,并可免费进入市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进行健身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4)旅游服务。持卡人凭优才卡可免费进入我市市镇两级管理的文化旅游景区。(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五)科研通关服务。持卡人出入境时,可享受海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的科研教学用品和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通关便利。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免税通关。持卡人可享受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持卡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手续的便捷服务。持卡人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立项和支持。持卡人在东莞创办的企业是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可以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附件和备件。除国家规定不免税的货物外,可以办理减免税手续。(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东莞海关)

(16)政策宣传和支持。持卡人可享受镇街(园区)及相关部门提供的上门服务,精准对接;可邀请持卡人参加市内各镇(园区)、各部门组织的人才扶持政策宣传活动;持卡人可优先参加东莞商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科技局、市科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十七)学习和培训服务。持卡人可优先受邀参加各类人才交流联谊活动,获取相关企业创新创业项目需求汇编,优先享受重点对接交流项目推介服务;持卡人优先参加我市组织的培训、考察和出国交流。(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科技局、市科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七条申请。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属单位通过“东莞人社”小程序提出申请,登录东莞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或向东莞市优才服务中心或单位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申请,按照办理指南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证件等材料。

第八条审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审核申请人的资料。

第九条确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更新成功申请人才持卡人身份的人才的社会保障卡中人才卡的资格信息。根据申请人在我市就业(劳动)合同期限或相关合作协议期限确定优秀人才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续展的,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登录东莞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或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申请续展。

第十条无效。东莞优才卡有效期满后如不续费,将自动失效。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新程序重新申领东莞市优秀人才卡。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社保局将取消其东莞优才持卡人身份:

(一)在申报市级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或从事科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持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东莞创新创业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单位、组织申领的东莞优才卡离开单位、组织或者本市的,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注销持卡人优才卡身份。

第五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东莞市优秀人才卡服务的重大事项。市人力社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优秀人才卡的具体实施工作,为申请优秀人才卡的人才提供受理、审核、管理等服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及司法、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税务、银行、银监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落实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职责分工。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分工,及时制定本办法所列服务的具体操作指南,明确实施措施、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明确责任直至人到岗,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各镇街(园区)对口单位和服务事项具体承办单位(机构)落实东莞优才卡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服务保障。依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东莞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与网上各部门合作,为持卡人提供网上服务。

第十四条资金保障。市财政应按规定落实经费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问责。东莞优才卡在办理、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如有违反政策法规和本办法,损害申请人或持卡人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家、省、市对持卡人另有待遇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国家、省、市人才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调整优秀人才卡申请人目录。

第十七条2019年以后,入选我市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计划的人才可免办申报手续,由相关部门提供名单,由市人力社保局直接审核确定其优秀人才持卡人身份。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东莞市其他人才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孰优孰劣,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9日。

附件:优秀人才卡申请人

优秀的卡申请对象

一、玉兰卡的申请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奖章的人员;

(三)历年入选的国家重大人才计划项目;

(4)历年来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人选;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硕士;中科院“百人计划”学术人才、技术人才、青年人才(如标题表述有变化,以中科院“百人计划”规范文件为准);国家百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一级人选;

(5)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实验室的主任(已通过最终验收);

(6)历年全国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国技能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被授予我市“名家大师”和“万依工匠”的人才;

(七)历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者);广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广东省劳动模范待遇者)、广东省部级劳动模范;中国和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9)国家和广东省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广东医学领军人才;全国及广东省名中医;广东省杰出青年医学人才;东莞名医;东莞医疗领军人才;

(十)国家重点RD项目和广东省重点地区RD项目负责人;

(十一)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带头人、科技企业家、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带头人;

(十二)历年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十三)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十四)历年广东省、东莞市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

(15)持有有效广东省优秀人才证的高层次人才;

(十六)广东省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带头人;

(17)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丁颖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十八)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优秀专家;

(十九)历年获南粤技术专家奖、广东省技术专家奖、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聘任人选;

(20)广东省特级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广东省名校(园)工作室、名师工作室、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二十一)历年获得省及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含科技进步奖含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人员;

(二十二)历年来,东莞市认定和评价的特色人才;

(二十三)历年来东莞引进的创新研究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成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十四)历年入选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专项支持计划;

(25)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6)东莞历年优秀科技工作者;

(二十七)多年来,东莞市培养了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二十八)东莞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贡献。

二、关山卡申请对象

(一)历年来,全市100名党政和国有企业博士人才入选;

(二)目前在莞重点地区的RD项目负责人;

(三)东莞新设研发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东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

(5)东莞市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

(六)东莞技师工作站带头人;

(七)历年被授予我市“首席技师”的人才;

(八)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9)获得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

(十)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员;

(十一)历年东莞市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享受东莞市劳动模范待遇者);

(十二)东莞市“倍增计划”市级试点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每个申报单位限2人);

(13)近三年内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每个申报单位限2人);

(十四)历年获得“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

(十五)东莞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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