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独生子女伤残补贴政策
一、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2.本市户口;
3.无存活子女或者有一名存活子女(含合法收养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援助标准。
(1).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16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位父母每年10200元。
计划生育特别救助对象专项救助资金每年发放两次,分别在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二。对农村地区有独生子女的四级残疾家庭的援助(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2.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定义为农业户口;
3.本人和配偶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被依法鉴定为四级伤残,未生育、收养子女的;
4.申请当年女方已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
(二)援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16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的,转入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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