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车辆违章记分规则调整一览(附政策解读)
一、以下交通违章扣分减少
4.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轻伤或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6分)
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的(9分)
6.驾驶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3分)
7.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道路客车、旅游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3分)
8.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的(1分)
二。以下交通违章行为不扣分
1.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
2.以隐瞒或者欺骗手段拒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4.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停车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的。
6.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普通道路载客汽车速度低于20%。
另外,交通违法情节轻微,给予警告的,免于记分。
三。以下交通违规点增加
1.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前方,排队停车或者缓慢行驶时,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2分至3分)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2分至3分)
三。新条款中的最新扣除条款
新增: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并记分获取经济利益(12分)
新增: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9分)
新增: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掉头穿越中央分隔带的(12分)
新增: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3分)
新: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帽(1分)
新增: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1分)
新增:驾驶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倒车、掉头的(1分)